云南省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生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原则。
(一)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二)坚持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管人与管资产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坚持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六)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产权关系,实行分类分层管理。
(一)各级党委主要管理同级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的董事长;
(二)企业党群组织领导成员由上级党委或干部管理部门任命或选举产生;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由董事会管理;
(四)监事会成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管理;
(五)各企业负责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对原确定的行政级别在档案中保留。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一)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二)经理层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或由董事会决定;
(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4年;
(四)党委、工会的任期分别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
国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一)党群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三)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1人担任,也可分设;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四)董事会中可设独立董事。
(五)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可由1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八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资质评价机构,试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认证制度,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特殊情况须兼职的按管理权限审批;因工作需要在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报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选拔与任免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的资格。
(一)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大型企业领与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提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等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六)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本行业务,有经营管理能力,掌握现代管理、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能够同班子成员合作共事;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和考察。
(一)国有独资公司。
1.董事长考察人选由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并组织考察,提出意见;
2.董事会董事考察人选由企业党委提出并组织考察,提出意见;
3.总经理考察人选由董事长商党委提名,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组织考察,提出意见;
4.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察人选由总经理提名,企业党委组织考察,提出意见。
(二)国有控股公司。
1.董事长考察人选由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商各投资机构提出并组织考察,提出意见;
2.董事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考察人选由企业党委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独立董事考察人选由董事长商各投资机构提出,企业党委组织考察,提出意见;
3.总经理考察人选由董事长商党委及各投资方后提名,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组织考察,提出意见;
4.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察人选由总经理提名,企业党委组织考察,提出意见,其中董事会秘书考察由董事会提名,企业党委组织考察,提出意见。
(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考察人选由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提出并组织考察,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人选,按管理权限,应在一定范围酝酿。
(一)董事长人选须听取有关领导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经理层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在同级党委领导成
员中酝酿;
(三)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人选应听取有关领导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并履行法定程序。
(一)国有独资公司。
1.董事长由上级党委讨论决定,政府或投资机构委派或更换;
2.董事会其他成员由企业党委讨论后,报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或更换;
3.经理层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聘任或解聘,报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备案。
(二)国有控股公司。
1.董事长由上级党委讨论同意后,政府或投资机构行文推荐,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办理;
2.董事会成员中国有股权代表及独立董事由企业党委讨论后,报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或提出更换意见,按公司章程办理;
3.经理层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聘任或解聘,报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备案。
(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分别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由上级党委任免或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章激励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一)董事长的考核由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牵头,人事、财政、经贸委、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
(二)经理层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董事会确定并组织实施;
(三)企业党群组织负责人的考核由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般试行年薪制,年薪根据考核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按管理权限审核确定。
(一)董事长的年薪由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或由投资机构研究决定;
(二)其他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确定,抄报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奖惩以年度考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基础,结合企业实际,与任职前后经营状况挂钩。
(一)董事长任期届满或离任时,由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考核情况,由审计部门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提出奖惩意见;
(二)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按聘任合同,由董事会根据其经营业绩确定,抄报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一)企业党组织须保证并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每年向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二)董事会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重大产权变更、重大投资(含贷款担保)也应及时报告,并抄送上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加强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实行厂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培训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要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各培训机构要不断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 培训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方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应参加不少于2个月的脱产培训,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存人档案并作为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可以跨岗位、跨行业、跨地区交流,鼓励领导干部到困难企业工作。
第六章后备干部
第二十五条 按照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备用结合,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门类齐全、充满活力的企业领导人员后备干部队伍。
第二十六条 后备干部应基本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条件。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挥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企业党组织审核,并正式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定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训、考察和实践锻炼,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提名推荐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从后备干部中挑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股权由各参股方委派产权代表,以控股或相对控股方为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总监的企业,财务总监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的企业领导人员如工作正常调动或退休,原级别不变。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