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府法通字(2003]3号文件“关于在我市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备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执权,特此公告: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行政机关
东川区乌龙乡人民政府
东川区汤丹镇人民政府
东川区新村镇人民政府
东川区绿茂乡人民政府
东川区新田乡人民政府
东川区拖布卡乡人民政府
东川区姑海乡人民政府
东川区舍块乡人民政府
东川区法者乡人民政府
东川区因民镇人民政府
东川区杉木乡人民政府
东川区播卡乡人民政府
东川区碧谷镇人民政府
东川区阿旺乡人民政府
东川区建设管理局
东川区交通局
东川区人事局
东川区科学技术局
东川区计划生育局
东川区统计局
东川区国土资源局
东川区审计局
东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东川区环境保护局
东川区司法局
东川区林业局
东川区民政局
东川区发展计划局
东川区财政局
东川区水务局
二、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行政机关
东川区监察局
东川区档案局
东川区国家保密局
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
东川区广播电视局
凡在我区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未经审查确认和公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东川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联系电话:0871-121587。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四日